]*>","")" /> 《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》(续)——第五章 法律责任

• 论文 • 上一篇    下一篇

《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》(续)——第五章 法律责任

  

  • 出版日期:1997-06-15 发布日期:1997-06-15

  • Published:1997-06-15 Online:1997-06-15

摘要: <正>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由审批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、责令停止工作的处罚: 一、未经审批,擅自进行基因工程工作的; 二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装置、仪器和设施的; 三、所采取的安全控制措施未达到审批规定要求的; 四、违反基因工程安全操作规则的; 五、违反《办法》和本实施办法其它规定的。第三十二条违反《办法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,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,负有责任的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损害行为,并负责治理污染,赔偿有关损失;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:

关键词: 实施办法:5229, 遗传工程:5097, 生物基因工程:4534, 刑事责任:2140, 直接责任人员:2122, 安全控制措施:2060, 反基因:1888, 控制系统:1808, 遗传物质:1762, 工程安全:168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