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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 <正>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由审批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、责令停止工作的处罚: 一、未经审批,擅自进行基因工程工作的; 二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装置、仪器和设施的; 三、所采取的安全控制措施未达到审批规定要求的; 四、违反基因工程安全操作规则的; 五、违反《办法》和本实施办法其它规定的。第三十二条违反《办法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,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,负有责任的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损害行为,并负责治理污染,赔偿有关损失;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: